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76號

上訴人
來普利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連雲呈律師
被上訴人
宏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7,092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