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76號
- 上訴人
- 來普利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連雲呈律師
- 被上訴人
- 宏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7,092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