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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8號

給付保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98號

原告
長虹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9,000元,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1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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