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43號
- 原告
- 龍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秋田律師
- 被告
-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36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原告僅繳納9,360 元,尚不足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