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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3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43號

原告
龍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被告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36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原告僅繳納9,360 元,尚不足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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