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49號原 告 德恩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律師 之1 被 告 甲○○ 聖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6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