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72號

原告
歐藝烘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應繳裁判費45,0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外

   ,尚應補繳44,05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