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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9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91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寶興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寶興電子企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寶興電子企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1,583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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