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原 告 丙○○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被 告 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包國祥律師 王師凱律師 王歧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15日10點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 二、兩造律師請先自行協商前次筆錄尚未確認之「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並請於開庭當日以書面提出於法院,並提出磁片(請勿事先提出),再由本院協商確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