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1
- 原告
- 1
- 被告
- 九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79,705元,該裁定已於96年3 月30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