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 告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號 被 告 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4樓 丙○○原名:周芳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17,096元,應 繳裁判費85,3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 應補繳84,34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