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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告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被告
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4樓

      丙○○原名:周芳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17,096元,應繳裁判費85,3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84,34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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