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 告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4樓 丙○○原名:周芳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5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是依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不服,請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