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告
普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1月2 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41 萬400 元並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之裁判費7萬4,458 元。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惟原告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聲明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業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5年12月8 日以95年度抗字第1713號裁定抗告駁回,抗告法院裁定亦於95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一份附於抗告法院上開案號卷宗可稽,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業經確定無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開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