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
- 原告
- 普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1月2 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41 萬400 元並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之裁判費7萬4,458 元。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惟原告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聲明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業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5年12月8 日以95年度抗字第1713號裁定抗告駁回,抗告法院裁定亦於95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一份附於抗告法院上開案號卷宗可稽,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業經確定無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開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