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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戊○○○
- 被告
- 澄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人 弄9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應連帶給付原告壹仟參佰零玖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壹仟伍佰壹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一編號4、5、6、7、8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澄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壹佰零柒萬柒仟參佰元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如第三項被告為給付時,第一、二項被告
於其給付金額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第三項所命給付,如第一、二項被告為給付時,第三項被告於其
給付金額範圍內各免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樹公司)於民國92年1
月16日邀其餘被告丁○○、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1,300萬元,並約定於107年1月16日清償,利率按郵政儲
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65%計付,嗣郵
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調整時,即隨同調整。依本
件借據第6條約定事項、第4項約定:本行於法院為請求給付
時,得將原約定利率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並以此時之利率計
算全部遲延利息或違約金,目前為年利率3.935%計付。遲
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份,按上開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加付違約金。業經被告等簽發借據
乙份,交予原告收執。詎被告等於96年1月16日後,竟拒絕
對原告清償,尚餘本金10,184,943元及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迄今未蒙清償。
(二)被告龍樹公司於92年4月18日邀其餘被告丁○○、戊○○○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立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向
原告借款140萬元,並約定於97年4月15日清償,利率按郵政
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765%計付,
嗣後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調整時,即隨同調整
。依本件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第5條約定:本行於
法院為請求給付時,得將原約定利率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並
以此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或違約金,目前為年利率4.
0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加付違約金。業經被
告等簽發借據乙份,交予原告收執。詎料被告等於96年1月
16日後,竟拒絕對原告清償,尚餘本金349,421元及利息、
違約金,迭經催討迄今未蒙清償。
(三)被告龍樹公司於95年1月2日邀其餘被告丁○○、戊○○○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20萬元,並約定於100年1月2日清償
,利率按本行「基準利率」加年利率1.15%計付,嗣後本行
基準利率調整時,即隨同調整。依本件借據第6條約定事項
、第6項約定:本行於法院為請求給付時,得將原約定利率
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並以此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或違
約金,目前為年利率4.9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
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
%計加付違約金。業經被告等簽發借據乙份,交予原告收執
。詎料被告等於96年1月2日後,竟拒絕對原告清償,尚餘本
金2,560,004元及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迄今未蒙清償。
(四)被告龍樹公司於95年12月4日邀其餘被告丁○○、戊○○○
、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
款額度為500萬元,動用期間自95年12月4日起至96年12月4
日止,期間逕由借款人出具借據等文件申請循環動用,利息
本行「基準利率」計息,嗣後本行基準利率調整時,自調整
日起改按本行新通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1.4%,目前為年利
率5.23%計付。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借款之期限利益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
開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
上開利率20%計加付違約金。借款人依約分別動用840,000
元、3,470,000元、340,000元之借款。詎料該等借款,即未
依約償還,被告等應即連帶向原告償還尚欠本金692,582元
、3,470,000元、340,000元,及如債權附表1所示序號4、5
、8之利息、違約金。
(五)被告龍樹公司於95年12月27日邀其餘被告丁○○、戊○○○
、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立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
約書,向原告借款567 萬元,並約定於100 年10月15日清償
,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
25%計付,嗣後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調整時,
即隨同調整。依本件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第5 條約
定:本行於法院為請求給付時,得將原約定利率視為不再機
動調整,並以此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或違約金,目前
為年利率4.535 %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逾六個月
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加付違
約金。業經被告等簽發借據乙份,交予原告收執。詎料被告
等於96年1 月15日後,竟拒絕對原告清償,原告除獲部份利
息外,其餘本金5,67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迄
今未蒙清償。
(六)被告龍樹公司於96年1 月23日邀其餘被告丁○○、戊○○○
、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0 萬元整,並約定於97
年1 月24日清償,利率按本行「基準利率」加年利率1.4 %
計付,嗣後本行基準利率調整時,即隨同調整。依本件借據
第6 條約定事項、第6 項約定:本行於法院為請求給付時,
得將原約定利率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並以此時之利率計算全
部遲延利息或違約金,目前為年利率5.23%計付。遲延履行
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
上開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
按上開利率20%計加付違約金。業經被告等簽發借據乙份,
交予原告收執。詎料被告等於96年1 月24日後,竟拒絕對原
告清償,原告除獲部份利息外,其餘本金5,000,000 元及利
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迄今未蒙清償。
(七)被告龍樹公司為清償上開款項,乃持如附表2所示,由被告
澄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澄隆公司)所簽發之支票乙紙
,並經被告龍樹公司背書轉讓予原告。詎該等票據經提示後
遭退票,爰依票據法第96條第1項之規定,對發票人澄隆公
司連帶求償,並應與被告龍樹公司負不真正連帶債務清償責
任。
(八)依授信約定書第5、15、16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及利息時,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被告已喪失期限
利益,應即向原告償還上開款項。並聲明:1.被告龍樹公司
、丁○○、戊○○○應連帶給付原告13,094,368元,及如附
表一編號1、2、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本項債務於聲明第
3項債務之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2.被告龍樹公司、丁
○○、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15,172,582元,及
如附表一編號4、5、6、7、8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本項債
務於聲明第3項債務之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3.被告澄
隆公司應就附表二所屬項下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範圍內,與被
告龍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本項債務於聲明第1、2項債務之
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三、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輔
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客戶往
來帳戶及明細查詢、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支票暨退票理
由單(均為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上開主
張屬實。
五、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
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龍樹公司既有前揭所積欠本金及
其利息、違約金之事實,原告自得請求其依約給付本金餘額
及利息、違約金,並請求被告丁○○、戊○○○及被告丁○
○、戊○○○、丙○○依連帶保證契約之約定,連帶負清償
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丁○○、戊○○○及被告丁○○、戊○○○、丙○○分
別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再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
6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44條準用第39條再準用第29條之規
定,背書人亦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責任;復依同法第144
條準用第96條之規定,支票發票人及背書人對於執票人應連
帶負責。本件原告持有由被告龍樹公司所背書轉讓之被告澄
隆公司簽發之支票均經提示未獲付款已如前述,原告主張澄
隆公司應就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分別與被告龍樹公司負連帶
給付票款之責,而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據債務則與附表一所示
之借款債務,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之關係,亦屬有據。
七、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龍樹公司、丁○○、丙○○、戊○○○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
一所示之借款暨利息、違約金;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龍
樹公司與澄隆公司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款及利息,亦
屬有據。而本件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借款債務與第
二項所示之票款債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於其中任一
項被告給付時,原告之債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獲滿足之清償
,故他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
八、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
│附表一: │
├──┬───────┬────────┬─────┬─────────┬────────────────┤
│編號│ 債務人姓名 │ 本金金額 │ 年利率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新台幣) │ │ │ │
├──┼───────┼────────┼─────┼─────────┼────────────────┤
│ 1 │龍樹實業股份有│ 10,184,943元 │ 3.935% │自民國96年1月16日 │自民國96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限公司、丁○○│ │ │起至清償日止。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
│ │、戊○○○。 │ │ │ │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2 │龍樹實業股份有│ 349,421元 │ 4.05% │自民國96年4月15日 │自民國96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限公司、丁○○│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戊○○○。 │ │ │ │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 │ │ │ │ │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3 │龍樹實業股份有│ 2,560,004元 │ 4.98% │自民國96年1月2日起│自民國96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限公司、丁○○│ │ │至清償日止。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
│ │、戊○○○。 │ │ │ │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4 │龍樹實業股份有│ 692,582元 │ 5.23% │自民國96年3月1日起│自民國96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限公司、丁○○│ │ │至清償日止。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
│ │、戊○○○、黃│ │ │ │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
│ │淑媛。 │ │ │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5 │龍樹實業股份有│ 3,470,000元 │ 5.23% │自民國96年2月22日 │自民國9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限公司、丁○○│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戊○○○、黃│ │ │ │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 │淑媛。 │ │ │ │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6 │龍樹實業股份有│ 5,670,000元 │ 4.535% │自民國96年1月15日 │自民國96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限公司、丁○○│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戊○○○、黃│ │ │ │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 │淑媛。 │ │ │ │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7 │龍樹實業股份有│ 5,000,000元 │ 5.23% │自民國96年1月24日 │自民國96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限公司、丁○○│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戊○○○、黃│ │ │ │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 │淑媛。 │ │ │ │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8 │龍樹實業股份有│ 340,000元 │ 5.23% │自民國96年2月28日 │自民國96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限公司、丁○○│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戊○○○、黃│ │ │ │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 │淑媛。 │ │ │ │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附表二: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背 書 人 │發 票 日│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提 示 日│利息計算期間│
│ │ │ │ │ │ │ │及利 │
├─────────────┼───────┼──────┼─────┼──────┼──────┼─────┼──────┤
│澄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華僑銀行桃園分│龍樹實業股份│96年4月5日│ AA0000000 │1,077,300元 │96年4月5日│自提示日起至│
│ │行 │有限公司 │ │ │ │ │清償日止,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