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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林哲賢

  • 當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澄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1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弄9號 被   告 丙○○ 戊○○○ 被   告 澄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記載,應更正如下列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游 誼 ┌─────────────────────────────────────────────────────────────┐ │附表二: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背 書 人 │發 票 日│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提 示 日│利息計算期間│ │ │ │ │ │ │ │ │及利率 │ ├─────────────┼───────┼──────┼─────┼──────┼──────┼─────┼──────┤ │澄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華僑銀行桃園分│龍樹實業股份│96年4月5日│ AA0000000 │1,077,300元 │96年4月5日│自提示日起至│ │ │行 │有限公司 │ │ │ │ │清償日止,按│ │ │ │ │ │ │ │ │年利率百分之│ │ │ │ │ │ │ │ │6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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