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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均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己○○
被告
億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聚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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