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双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丁○○ 甲○○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93,200 元(即以美金200,000 元乘以民國97年1 月9 日台灣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2.466即折算為新臺幣6,493,2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