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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采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采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采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71,3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7,9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26,98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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