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采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采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采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71,3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7,9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26,98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