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廣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丁○○住桃園縣桃園市○○路「529 巷」8 弄5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桃園市○○路「529 巷」8弄「509 巷」8弄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