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 原告
- 駿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門分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龜山分行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按因債權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限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予駁回:
㈠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3,000 元 ,然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㈡原告起訴時未載明各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請同時補列。
㈢請原告於繳費同時提出系爭債權證明及各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影本,俾供本院審核。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