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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潘進柳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陳政隆(即振泰櫸木扶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184,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321,672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20,672 元(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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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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