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 原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丙○○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陳政隆(即振泰櫸木扶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184,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321,672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20,672 元(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