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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陳政隆(即振泰櫸木扶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184,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321,672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20,672 元(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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