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8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永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 被告
- 乙○○
- 上列3人送達代收人
- 己○○ 住台北市○○○路○段394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零陸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永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永心公司)、戊○○、乙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永心公司於民國95年5 月22日邀同
訴外人甲○○(原名尤文堂,因未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確
定)、張敬談及被告戊○○為連帶保證人簽定授信契約書;
被告永心公司另於95年9 月29日邀同訴外人甲○○及被告戊
○○、乙○○為連帶保證人,簽定授信契約書及保證書,分
別約定被告永心公司於授信總額度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
及800 萬元內,不論是現在或將來與原告為授信往來所負之
債務,利息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或其他相關文件上
所載利率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如未依約履行新台幣債務時
,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遲延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嗣被
告永心公司陸續於95年5 月30日、95年10月20日、95年11月
8 日、95年12月7 日、95年12月21日、96年1 月10日、96年
1 月24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台幣,而分別
於95年5 月30日向原告借款300 萬元(授信期間自95年5 月
30日起至98年4 月30日止);於95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25
5 萬元(授信期間自95年10月20日起至96年2 月6 日止);
於95年11月8 日向原告借款85萬元(授信期間自95年11月8
日起至96年3 月6 日止);於95年12月7 日向原告借款98萬
元(授信期間自95年12月7 日起至96年3 月6 日止);於95
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34萬元(授信期間自95年12月22日起
至96年3 月21日止);於96年1 月10日向原告借款27萬元(
授信期間自96年1 月10日起至96年4 月6 日止);於96年1
月24日向原告借款77萬元(授信期間自96年1 月24日起至96
年4 月21日止),共計7 筆借款,其中第1 筆借款利息按原
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48 %機動調整計付,其餘借款利
息按原告之貨幣市場90天期均價利率加碼年率各為3.055%、
3.071%、3.071%、3.071%、3.071%、3.075%機動調整計付,
除第1 筆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分期攤還本
息外,其餘借款均自實際撥款日起,於每月20日、8 日、7
日、22日、10日及24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被告永
心公司於系爭第2 至7 筆借款屆期未獲清償,依系爭授信契
約書第7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其系爭第1 筆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共計積欠貸款本金7,064, 4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又被告戊○○、乙○○為系爭7 筆借款之連帶保
證人,應與被告永心公司對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支付命令異議狀
陳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1 份、保證
書1 份、留存印鑑約定書4 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新台幣、轉帳支出傳票及轉帳收入傳票各7 份、放款戶帳
號資料查詢申請單2 份、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計算表及說明
1 份、放款利率查詢表6 份為證。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提出異議狀僅空言
泛指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並未提出具體之事證作何爭辯,本
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
給付7,064,48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
│編 號 │ 借款金額 │利息利率 │ 利息計算 │違約金起迄期間及計算方式│
│ │(新台幣) │(年息) │ 起迄時間 │ │
├───┼──────┼─────┼──────┼────────────┤
│ 1 │2,349,426元 │4.710% │自96年1 月30│自96年2 月30日起至清償日│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 │ │ │止。 │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 │ │ │。 │
├───┼──────┼─────┼──────┼────────────┤
│ 2 │1,590,000元 │4.953% │自96年1 月24│自96年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 │ │ │止。 │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 │ │ │。 │
├───┼──────┼─────┼──────┼────────────┤
│ 3 │ 850,000元 │5.000% │自96年1月8日│自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 4 │ 980,000元 │4.921% │自96年1月7日│自96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 5 │ 340,000元 │4.932% │自96年1月22 │自96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 │ │ │止。 │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 │ │ │。 │
├───┼──────┼─────┼──────┼────────────┤
│ 6 │ 270,000元 │4.978% │自96年2 月10│自96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 │ │ │止。 │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 │ │ │。 │
├───┼──────┼─────┼──────┼────────────┤
│ 7 │ 685,056元 │4.978% │自96年3月2日│自96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