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1號聲 請 人 台灣亞力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4 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鳳怡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台灣亞力盛有限公司│復華商業銀行平鎮分│95年11月20日 │4,190元 │AD一八二二二五│ │ │1 │ │行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