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9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5 月2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3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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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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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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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普利企業社黃漢彬 │玉山商業銀行林口分│95年10月31日 │13,800元 │AL二0四七二五│ │
│1 │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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