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05號聲 請 人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4月3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進傑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0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貿益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內壢分行 │95年9月14日 │315,170元 │AA九九八五八六│ │ │1 │ │ │ │ │六 │ │ ├─┼─────────┼─────────┼───────────┼────────┼────────┼──┤ │00│聖明實業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95年9月12日 │36,372元 │AA三五三六九七│ │ │2 │ │坡分行 │ │ │二 │ │ ├─┼─────────┼─────────┼───────────┼────────┼────────┼──┤ │00│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95年12月10日 │2,359,054元 │CR二四九五0一│ │ │3 │司 │行 │ │ │三 │ │ ├─┼─────────┼─────────┼───────────┼────────┼────────┼──┤ │00│科力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95年9月10日 │20,193元 │CR一九0九九一│ │ │4 │ │分行 │ │ │二 │ │ ├─┼─────────┼─────────┼───────────┼────────┼────────┼──┤ │00│科力富股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95年11月10日 │2,846,751元 │CR一九0九九九│ │ │5 │ │分行 │ │ │二 │ │ ├─┼─────────┼─────────┼───────────┼────────┼────────┼──┤ │00│科力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95年12月10日 │575,654元 │CR一九0九九九│ │ │6 │ │分行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