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17號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1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夏施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1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鉅登企業社 林家如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5年9月5日 │6,300元 │AU○一四五二○│ │ │ │ │屋分行 │ │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