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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請人
富雷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6月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5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7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立中基電子股份有限│彰化銀行北中壢分行│95年1月31日           │84,509元        │CK七九八七九一│    │
│1 │公司葉仁仍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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