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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84號

聲請人
烝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6月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取,前
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2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8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創園實業有限公司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95年12月31日          │8,000元         │BT00四八八一│    │
│1 │貴生、陳月梅      │園分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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