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除字第四0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除字第四0六號聲 請 人 新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四七三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刊登台灣立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四七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0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 │1│笠菖實業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 │95年11月15日 │52,500元 │QC九九四六四八│ │ │ │ │南桃園分行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