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36號
- 聲請人
- 匡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傅素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6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6年度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6年1月31日新
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5月3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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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度除字第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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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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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必事利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95年12月10日│ 506,520元 │ AL0000000│ │
│ │限公司 │林口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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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