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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36號

聲請人
匡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傅素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6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6年度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6年1月31日新
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5月3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支票附表:                                     96度除字第43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必事利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95年12月10日│  506,520元 │ AL0000000│  │
│   │限公司      │林口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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