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40號
- 聲請人
- 惠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7 月1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6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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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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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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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惠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95年11月18日 │2,095元 │AT0八六八三三│ │
│ │司甲○○ │德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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