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60號聲 請 人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0 號公示催告 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6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8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95年12月5日 │641,321元 │SC0七六00七│ │ │1 │司 │行 │ │ │七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