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32號聲 請 人 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謝至菁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32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台灣椿本股│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95年10月25日│肆萬捌仟肆佰元 │P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