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81號
- 聲請人
- 簡玉玲即欣欣企業社
號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81號 │├─┬─────┬─────────┬──────┬───────────┬─────┤│編│發 票 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號││ │ │ (新台幣) │ │├─┼─────┼─────────┼──────┼───────────┼─────┤│1│協昇科技有│永豐商業銀行南坎分│96年2 月10日│伍萬零肆佰參拾肆元 │QL0000000 ││ │限公司 │行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