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82號
- 聲請人
- 陳淑惠即北邑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8 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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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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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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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金冠全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銀行桃園分│96年1月15日 │50,114元 │TY一0五二八九│ │
│1 │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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