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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汪智陽

  • 當事人
    乙○○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89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8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下同)96年8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葉菽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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