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94號聲 請 人 龍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8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被盜,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8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