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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94號

聲請人
龍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8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被盜,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8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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