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17號
- 聲請人
- 林廖鈴雪即志明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17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1│志明企業社林廖鈴雪│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95年5月31日 │20,000元 │AT0三八一0九│ ││ │ │壢分行 │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