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17號聲 請 人 林廖鈴雪即志明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5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夏施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1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志明企業社林廖鈴雪│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95年5月31日 │20,000元 │AT0三八一0九│ │ │ │ │壢分行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