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汪智陽

  • 當事人
    宣佑塑膠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44號聲 請 人 宣佑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9月1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5  日附表: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4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宣佑塑膠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96年1月31日 │23,334元 │AR0七五一八六│ │ │1 │ │潭分行 │ │ │0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