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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49號

聲請人
民安消防器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9月1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42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22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4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桃園分行  │96年2月28日           │90,000元        │AA六六00七五│    │
│1 │司柯長崎          │                  │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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