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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5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9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8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5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泓達企業社賴振潭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內│96年4月10日           │28,455元        │AA三八二0七六│    │
│1 │                  │壢分行            │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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