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62號
- 聲請人
- 旭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9 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6年4
月20日刊登蘋果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5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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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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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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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旭琿實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96年1月4日 │76,650元 │AY四一三二七五│ │
│ │司 │園分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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