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702號聲 請 人 徐麒順即益展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