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702號
- 聲請人
- 徐麒順即益展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70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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