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13號
- 聲請人
- 成學社樂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6 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9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236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台灣勞尼斯樂器有限│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96年5月15日 │26,600元 │WA三三四四九七│ ││1 │公司黃國鐘 │ │ │ │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