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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33號

聲請人
普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周郁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中華精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以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期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金額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壹拾伍元,支票號碼AG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第三人中華精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以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期民國95年5 月30日,金額新台幣(下同)17,115 元,支票號碼AG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07月0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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