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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張金柱

  • 原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4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5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6年5 月24日刊登聯合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5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珮娟 ┌──────────────────────────────────────────────┐ │附表:96年度除字第740 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數 │張 數│備考 │ │號│               │              │    │   │    │ ├─┼───────────────┼──────────────┼────┼───┼────┤ │1 │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0000000-0 │1000 │ 1 │ │ ├─┼───────────────┼──────────────┼────┼───┼────┤ │2 │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X0000000-0 │ 474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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