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4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5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6年5 月24日刊登聯合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5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珮娟 ┌──────────────────────────────────────────────┐ │附表:96年度除字第740 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數 │張 數│備考 │ │號│ │ │ │ │ │ ├─┼───────────────┼──────────────┼────┼───┼────┤ │1 │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0000000-0 │1000 │ 1 │ │ ├─┼───────────────┼──────────────┼────┼───┼────┤ │2 │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X0000000-0 │ 474 │ 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