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60號

聲請人
協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6年度催字第61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6年6 月13日
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612 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10月15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
│支票附表:                                           96度除字第76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  1 │懿恩實業有限│萬泰商業銀行│96年5月31日 │   26,460元 │AJ0000000       │  │
│   │公司何祐光  │桃園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