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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81號

聲請人
呈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7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6年4 月17日
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291 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8 月1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78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鋐陞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4月15日           │253,793元       │ AB0000000      │    │
│1 │司游輝生          │行                │                      │                │                │    │
└─┴─────────┴─────────┴───────────┴────────┴────────┴──┘
                                書記官  游  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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