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81號聲 請 人 呈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7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6年4 月1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291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8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78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鋐陞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4月15日 │253,793元 │ AB0000000 │ │ │1 │司游輝生 │行 │ │ │ │ │ └─┴─────────┴─────────┴───────────┴────────┴────────┴──┘ 書記官 游 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