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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04號

聲請人
晶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804號 │├─┬─────┬─────────┬──────┬───────────┬─────┤│編│發 票 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號││ │ │ (新台幣)  │ │├─┼─────┼─────────┼──────┼───────────┼─────┤│1│玖華金屬工│華南銀行八德分行 │96年3 月31日│貳萬陸仟玖佰捌拾元 │0000000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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