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07號聲 請 人 大豐電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03 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10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 │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503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大豐電化工業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桃│96年5月25日 │2,029,849元 │0八八二四四 │ │ │1 │限公司 齊藤彰一 │園分行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