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21號聲 請 人 昱晟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56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6年6 月1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60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鳳怡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82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祥裕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中壢分行 │96年5月31日 │39,270元 │RC七五六九五四│ │ │1 │司張開源 │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