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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5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78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96年7 月1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89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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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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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九四─NX─二七四0─0│        │1    │734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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